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42條
組員已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故遭遇班機延誤需延長飛航執勤期間者, 應由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休息三小時以上,始得延長其休息期 間一半之飛航執勤期間,且其延長後加計中途休息期間之總飛航執勤期間 不得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之限制。

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派遣之加強飛航組員,於任務途中,如遇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者,經機長全盤安全考量需轉降至目的地以外機場者 ,其連續飛航執勤期間得延長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