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9-1條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 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