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8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

一、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 連續執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勤 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二、加強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十八小時。

三、雙飛航組員:一次可連續執勤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