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8-1條
客艙組員飛航執勤期間未逾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九小時以上 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八小時未逾十二小時,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 續十二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二小時未逾十六小時,於執 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飛航執勤期間超過十六小時, 於執勤完畢後應給予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之休息。

連續七日內,應給予連續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