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4條
航空器使用人所使用之航空器,如其機型為該航空器使用人首次使用者, 於營運前應先符合下列條件,以熟練各項作業,確保安全:

一、飛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五十小時,其中應包括十小時以上之夜 間飛航。

二、直昇機於營運前應先行飛航至少二十五小時,其中應包括二小時以上 之夜間飛航。

前項飛航時數,民航局得視航空器使用人飛安紀錄、操作經驗及查核情況 後酌予增減,但其時數飛機以二十五小時,直昇機以十小時為限,其中夜 間飛航時間不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