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維護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14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

航空器之維護、修理及預防性維修應依航空器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 種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