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1條
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最低飛航高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航空器定位儀器之精確度及可靠度。

二、高度表指示之可能誤差。

三、地形特性。

四、可能遭遇之不良天候。

五、航圖之可能誤差。

六、空域限制。

七、不得低於飛航規則訂定之儀器飛航高度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