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08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以後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 發動機之飛機,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前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 輪發動機之飛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後,應裝置接近地 面警告系統。

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使用方法、系統聲響及目視警告時之反應程序,應訂 定於飛航手冊。

本條所裝置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應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