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08-1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於廁所之 固定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航空器,其裝置之便 攜式滅火器應禁止使用海龍藥劑。

前項之航空器,因特殊情況仍使用海龍藥劑者,航空器使用人應敘明理由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