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01條
航空器於夜間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啟位置燈。

二、於機場操作區域或接近危險區域執行停機或移動作業時,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被清楚照明。

(二)作業區域有障礙燈標示。

三、水上飛機下錨時,除於不需錨燈之區域作業外,應開啟錨燈。

裝置有防撞燈之航空器,未開啟防撞燈前,不得飛航。但機長基於飛航安 全考量關閉防撞燈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