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通則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條
飛航中遇有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之緊急情況發生時,機長得為一切緊急 處置。如該緊急處置違反當地國家有關法令規章時,機長除應立即通知當 地主管機關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