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準備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94條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 氣等條件:

一、日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 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 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 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二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