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9條
航空器使用人於訂定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時,應考量下列情形:

一、機型之性能及操作特性。

二、飛航組員之組合及其能力與經驗。

三、跑道之長寬與特性或直昇機安全起降所需之距離。

四、目視及非目視地面助航裝備及其性能。

五、航空器上用於導航及控制飛航路線於進場及誤失進場之裝備。

六、進場及誤失進場範圍內之障礙物及儀器進場之超越障礙物高度。

七、判定及報告天候狀況之方法。

八、爬升範圍之障礙物及所需之超越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