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組員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79條
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 之規定。但得視航空器型別、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

飛航組員應依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器, 不得逾越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航務手冊和操作手冊有同一規範時,不得為不同之規定。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考驗程序,以確保飛航組員之技術及緊急程序之處置 能力符合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所規定之標準。該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負 責執行,於飛航組員之檢定證有效日期每十二個月內,應至少執行一次。

檢定駕駛員資格如附件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