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34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認以單發動機航空器飛航時,考慮飛航時之天氣情況, 於航路或操作區域任一點發生發動機失效時,航空器能飛至可執行安全迫 降點。陸用航空器應有適當地面可供執行安全迫降,水陸二用航空器應有 適當之地面或水面可供執行安全迫降。

航空器使用人以單發動機航空器執行任務時,除最新天氣報告或預報顯示 計畫航路(包含起飛、降落)及預計抵達目的地後一小時內之天氣狀況, 可於雲幕天氣情況下仍能獲得目視參考外,不得執行雲上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