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22條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最佳航 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

二、應變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