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20條
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氣象預報情況。

二、預期之航管延誤。

三、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及誤失進場。

四、於執行操作手冊所列失壓或航路上一具發動機失效之程序。

五、其他可能延誤航空器降落之情況。

六、經民航局核准供應航空器非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

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