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19條
直昇機選擇使用海上備用機場,除應考量重要控制系統及重要機件之機械 可靠性,據以判定備用機場之適合性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僅於通過不得轉回點後始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未通過不得轉回點前 僅得使用陸上備用機場。

二、於到達海上備用機場前,直昇機於單一發動機性能失效之情形下仍能 安全飛航。

三、應保證能取得直昇機起降甲板。

四、應有可靠及精確之天氣資訊。

五、於得以攜帶足夠油量飛航至陸上備用機場時,不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