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客艙組員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91條
緊急撤離演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之航空器,應在九十秒鐘內完成。

二、航空器使用人於首次使用之機型載客座位數超過四十四座,於營運前 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機作乘客緊急撤離演練一次。

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於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