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8條
飛安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外, 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曾接受國內、外航空安全管理專業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二、擔任航務、機務或飛安相關職務三年以上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