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7條
品管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 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持有有效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三年以上之經驗。

二、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檢定合格之維修廠運輸類航空器三年以上之維護經 驗,且其中有一年以上維護檢驗員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