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組員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67條
民航局或航空器使用人得依機場或航路之環境因素,指定其為特殊機場或 特殊航路。駕駛員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其擔任飛 航該特殊航路或特殊機場之機長任務:

一、應於最近十二個月內至少一次於駕駛艙或模擬機中擔任駕駛員、觀察 員。

二、由已取得資格之飛航教師、檢定駕駛員帶飛該特殊航路或於該特殊機 場完成起降。

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之詳盡圖文說明之機場及航路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