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組員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64條
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駕駛員擔任巡航駕駛員。但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 ,曾擔任下列職務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擔任機長、副駕駛員或巡航駕駛員。

二、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航空器或民航局核准之模擬機實施複訓,包括針 對巡航中之正常、不正常與緊急程序及執行進場與降落程序;於執行 進場與降落程序時,得為監控駕駛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