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組員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6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並保持經民航局核准之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計畫,以 確保每一飛航組員皆經過適合之訓練,勝任其職務。

地面學科及飛航訓練應由合格之教師於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設備執行之。訓 練計畫應包括飛航組員未來執行任務機種相關之目視及儀器操作程序、組 員資源管理訓練協調合作、超長程飛航特殊需求訓練、各種因機身、發動 機或各系統之故障、火災、危險物品運送訓練及其他不正常情況下緊急處 理程序之地面學科或飛航訓練。

每一飛航組員之訓練應確定其瞭解在於不正常或緊急操作程序中其應負之 責任及與其他組員間之關係。訓練計畫應施予複習訓練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