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組員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53條
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 之規定。但得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

飛航組員應依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器, 不得逾越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航務手冊及操作手冊有同一規範時,不得為不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