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維護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4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專責維護組織,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從事維護工 作,以維護其航空器之適航狀況。

前項維護組織應備有必要之技術資料、裝備、工具、材料、適當之維護設 施、儲存設施及環境,始得從事經核准之維護工作。儲存設施應提供安全 防護,以防止所儲存之備用零件、裝備、工具及器材產生變質或損壞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