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37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 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 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使用。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航空器,可適時獲 得及輸入正確之電子化導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