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32條
航空器應裝置導航裝備並符合下列需求:

一、操作飛航計畫。

二、飛航管制之要求。

航空器為於儀器天氣情況下,能實施儀器進場及降落作業之飛航,應裝置 通信裝備接收導引信號,使其能抵達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之目視降落之 起始點。

航空器依目視飛航規則從事飛航時,得依水陸之地標作參考,其間距不得 大於六十浬。但民航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