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飛航作業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利用所有資訊管道,並於確保各項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航及 旅客安全之設施均已完備後,始得飛航。航空器使用人如發現任何不良設 施影響其飛航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