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站附近: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各航空站周圍航空噪 音防制區。

二、噪音防制措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之作為。

三、噪音防制設施:指為隔離或降低航空站附近航空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防 音設施、設備及其附屬配件。

四、學校:指符合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學校法、職業學校法、高級 中學法、國民教育法規定之學校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之幼兒園( 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五、圖書館:指符合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圖書館。

六、醫院:指符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醫院。

七、托育機構:指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八、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 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 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 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 3.建築物所有權狀。

九、住戶:指供人實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所有人。

十、噪音補償措施:指經航空站研擬之噪音補償計畫內之各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