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17條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其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準用第六條至第十六條規定。

二、軍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得準用第六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或就第六 條至第九條規定之補助程序,由民航局與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協調並經 交通部同意後依協調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