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16條
申請人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證明文件。

前項資料之文書格式及申請、審核及檢查作業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 公報。

依第十條申請噪音補償者,應依航空站通知之補償項目檢附具領清冊或相 關單據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