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104 年 11 月 23 日)
第15條
航空站依前條第一項提送工作計畫時,用於第四條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 ,其歷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噪音補償金歷年累計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