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型別檢定證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9條
對取得型別檢定證之航空產品設計、構型、動力、重量、發動機功率限制 或速度限制有重大變更計畫,將致民航局對該產品與相關標準之符合性進 行全面審查者,設計者應依第七條規定另行申請型別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