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型別檢定證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8條
型別檢定證申請人應證明其送審之航空產品符合申請時之適航標準。但航 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型別檢定證申請提出後,應於三年內完成檢定;運輸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證 申請提出後,應於五年內完成檢定。但申請人證明其產品需要更長時間之 設計、發展及試驗週期者,得向民航局申請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