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72條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除另訂有效期限外,為永久有效。
依本規則發給之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敘明理由,向民航局 申請補發或換發。
型別檢定證及補充型別檢定證之持有人名稱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