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63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依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製造之技術標準件, 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技術標準件現行有效且完整之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與技術規範。

二、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之完整紀錄。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料應保存至該產品停產為止;停產時,應將該資料提 交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