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6條
自國外進口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本規則申請相關檢定 或認可,經檢定合格或認可,始得銷售或使用。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