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59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 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 二十九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其設計部分偏離技 術標準規定者,並應於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註明之。

前項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