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57條
進口供我國民航使用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其製造者應依進口航空 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認可檢定程序(附件十八)向民航局申請認可檢定。
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進口前項取得認可之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時,應檢附該國適航主管機 關發給之適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