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53-1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核准之零組件,其設計變更之分類如下:

一、輕度設計變更:指對原核准基礎無顯著影響之變更。

二、重大設計變更:指除輕度設計變更外之其他設計變更。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得進行輕度設計變更,並於變更後將修正資 料提交民航局備查。

經重大設計變更之零組件,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第五十條之規 定重新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