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52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之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其產 品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

二、材料符合設計之技術規範。

三、符合設計圖。

四、製程及組裝符合設計之規定。

前項申請人於產品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應聲明符 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並於民航局進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符合 性檢查後,至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期間,不得對其為任何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