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5條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係國際合作設計、製造者,其檢定應依本 規則之規定。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