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設計製造之檢定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49條
航空產品之裝備及零組件,除係依民航局認可之工業標準設計、製造及標 示,或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維修或改裝所配製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檢定:

一、依本章規定申請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

二、依第八章規定申請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三、申請型別檢定證時一併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