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22條
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於民航局認定有通告適航指令需要時,該型別檢定 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出相關之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 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

民航局或型別檢定證持有人依使用經驗,認定對經型別檢定之航空產品進 行設計變更能提升該航空產品之安全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得向民航局提 交相關之設計變更計畫經審查核准後,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相關航空 器使用人設計變更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