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型別檢定證之變更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21條
重大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技術資 料並聲明變更後之產品符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 。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