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型別檢定證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12條
通用類、特技類、特種作業類、通勤類或運輸類航空器之型別檢定證申請 人,應有具適當駕駛員檢定證且經適當飛行試驗訓練之人員,執行本規則 所要求之飛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