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型別檢定證 ( 104 年 09 月 24 日)
第10條
申請型別檢定應接受民航局之檢查與依民航局要求進行檢驗、飛行試驗及 地面試驗。申請人應完成各項必要之檢驗及試驗,確認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與其他法規對航空器之噪音、燃油及廢氣之排放 規定。

二、材料及產品符合型別設計之技術規範。

三、產品之零組件符合型別設計之設計圖。

四、製程、建造及裝配符合型別設計之規定。

航空產品於提交民航局檢查或進行民航局要求之試驗前,申請人應聲明符 合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航空產品於民航局進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符合性檢查後,至進行民航 局要求之試驗期間,申請人不得對其為任何變更。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 在此限。

第一項型別設計係指下列事項:

一、為確認產品構型及設計特性符合相關適航標準所需之設計圖、技術規 範及其清單。

二、為界定產品結構強度所需之尺寸、材料及製程資料。

三、依照相關適航標準之要求,所訂持續適航之適航限制。

四、為判定同一型別後期產品之適航性、噪音與燃油及廢氣排放等特性, 所提供可供比對之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