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 97 年 05 月 19 日)
第7條
持有民航局核發之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 者推薦符合第二項資格之所屬人員,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具備 執行檢定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並由民航局發給製造檢定代表證書(如附 件三)後,始得執行檢定業務。
製造檢定代表之資格如下: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有製造、品管相關經驗四年以上並經民航局審核認可。
三、曾參與民航局檢定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曾參加與檢定工作內容相關之訓練。
五、熟悉相關檢定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