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 97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民航局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機關、團體、個人辦理:

一、型別檢定證或補充型別檢定證之工程資料審查。

二、大修理之審查。

三、對於依據製造許可證、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或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所製 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適航檢查及簽署適航掛籤。

四、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製造符合性檢查。